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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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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市残联

  发布内容: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如户籍地与残疾人证发证地不符的,残疾人应向户籍地残联申请换发残疾人证后,再按照规定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申领程序:申领补贴通过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也可以代理申请事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可叠加,即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记者郑理致通讯员严小玲

(   责任编辑:余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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